3月17日下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关于完备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通报具体,从明天开始,商品住房销售和居民家庭申请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继续执行新规。新规还包括:一、企业出售的商品住房再度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出租汽车政策继续执行;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出售普通自住房的继续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款比例不高于35%,出售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高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享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出售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高于60%,出售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高于80%;三、停止发放贷款期限25年(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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